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贯彻落实《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卫监字〔2009〕113号)
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卫生部发布了《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部长令第55号,以下简称《办法》)。为贯彻落实《办法》,加强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管理,保护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管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是职业病防治的重要内容,也是放射防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的监督检查,加强对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体检和个人剂量监测的监督检查,2009年7月1日以后严禁未取得资质的机构开展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工作,对已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体检和个人剂量监测资质的机构,要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切实保护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权益。
二、做好放射防护及有关法律知识的培训
(一)市卫生监督所承担全市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培训和在市卫生局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放射工作人员在岗期间的培训工作。
(二)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机构承担辖区内其他医疗机构和非医疗机构放射工作人员的放射防护及有关法律知识的在岗期间的培训工作。
(三)放射工作人员的放射防护及有关法律知识的培训内容应包括:放射防护法律法规、放射防护标准、放射防护物理基础、放射生物效应和放射损伤等内容,按照《医学放射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培训规范》(GBZ/T149-2002)和有关放射防护规范或标准进行。
(四)培训单位应聘请熟悉放射防护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师资授课,确保培训质量。对经放射防护及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由承担培训的单位发放培训合格证明。
三、尽快落实《放射工作人员证》的发放工作
《放射工作人员证》是放射工作人员经放射防护及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职业健康体检合格和个人剂量监测的证明材料。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法定职权,负责《放射工作人员证》的发放管理工作;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即北京市、区县两级卫生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全市《放射工作人员证》发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