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物价局关于上海外高桥第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7号、8号机组执行脱硫电价的通知
(沪价管(2009)006号)
上海市电力公司,上海外高桥第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176号)有关规定,按照环保部《关于上海外高桥第三发电厂工程(外高桥电厂三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环验[2009]130号),经审核,同意外高桥第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两台1000MW机组(7#、8#)上网电价,自2009年5月5日起执行脱硫加价,加价金额为每千瓦时0.015元。
请上海外高桥第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按照《
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脱硫设施运行的日常管理,确保脱硫设施正常运行。对于脱硫设施无故停运或未达标运行的,将按照有关规定扣减脱硫电价。请市环保局和市电力公司加强电厂脱硫设施运行的考核工作,及时汇总告知电厂脱硫设施运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