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机构在收到银行《同意贷款通知书》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办理反担保手续,在申请人办妥反担保手续后2个工作日内与经办银行签订《保证合同》。
经办银行与担保机构签订《保证合同》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前来办理贷款手续,并在贷款手续办妥后1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资金发放到位,同时通知担保机构和区县劳动保障局。
第十八条 借款人为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贷款程序
(一)认定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审核认定依据《关于印发〈北京市发挥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对促进失业人员就业辐射带动作用政府支持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京财金融[2009]735号)的相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核发《北京市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以下简称《认定证明》)。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向其企业注册登记地所在区县劳动保障局递交书面认定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税务登记副本及复印件;
3、招用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有效《毕业证书》、复员(转业)军人自谋职业证明、《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证》;
4、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5、企业与新招用的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6、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记录;
7、企业安置失业人员前后的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及复印件;
8、区县劳动保障局、区县财政局要求的相关材料。
区县劳动保障局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工作,填写《北京市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一式三份),签署审核意见,并连同相关资料转区县财政局,对不符合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区县财政局在接到区县劳动保障局转来的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经复核认定符合贷款支持条件的,在《认定证明》上签署复核意见,复核意见转区县劳动保障局。
《认定证明》一式三份,由区县财政局、区县劳动保障局及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各留存一份。《认定证明》应注明企业吸纳失业人员的数量、占职工人数的比例等事项。
区县财政局和区县劳动保障局应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登记,对企业报送的资料逐户建立档案、妥善保管,并报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二)申请和审核
企业持《认定证明》向指定的担保机构申请小额贷款担保,并按照担保机构要求提供所需文件。担保机构应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担保审核工作,向经办银行出具《同意担保意向书》。
企业持区县劳动保障局出具的《认定证明》、担保机构出具的《同意担保意向书》向指定的经办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按照经办银行要求提供所需文件。经办银行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核工作,向担保机构出具《同意贷款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