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借款人为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的贷款程序
(一)申请
借款人为自主、合伙创办的小企业的,应当向注册登记地区县劳动保障局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市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一式三份(区县劳动保障局、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各一份),并提供下列文件(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资料):
1、创办人、合伙人或股东的《再就业优惠证》、《大学毕业证》、复员(转业)军人自谋职业证明、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注册验资报告》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3、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营业场所权属证明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5、企业章程及合伙协议书复印件;
6、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副本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代理人的授权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8、贷款卡复印件及密码(或贷款卡查询结果复印件)和企业法人的个人信用报告;
9、企业决定申请融资担保的股东会决议或合伙人会议决议;
10、近两年及当期财务报表;
11、企业一般情况或项目可行性报告;
12、拟提供的反担保措施;
13、担保机构及经办银行需要的相关资料。
申请最高50万元小额担保贷款还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4、企业现有职工中本市失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5、企业招用本市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16、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记录;
17、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及复印件。
(二)审核和放款
借款人应当向企业登记注册地区县劳动保障局提出申请,区县劳动保障局在申请材料齐备后5个工作日内对小企业申请资料进行初审,确认企业类型、出资人(合伙人)、经营范围等情况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确认资料真实有效后,在《北京市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上签署推荐意见,连同其他申请材料送交担保公司和经办银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时,区县劳动保障局要求其在5个工作日内补齐所有材料;对不符合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担保机构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对材料齐全、规范、符合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确认担保贷款用途、额度、期限、还款能力、反担保措施等符合政策规定,出具《同意担保意向书》,送交经办银行。为提高审核效率,担保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与经办银行协商后试行与经办银行联合评审。
经办银行在收到《同意担保意向书》后或企业申请贷款资料(仅适用联合评审),对材料齐全、规范、符合要求的,经办银行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核工作,确认贷款额度、期限、用途、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等符合政策规定,出具《同意贷款通知书》,并通知担保机构和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