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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北京市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本办法所称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是指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用本市失业人员达到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小企业。小企业标准依据原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企业当年新招用的失业人员比例=当年新招用本市失业人员人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0%。

  第四条 借款人为个体工商户的,首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提供的小额担保贷款担保额度不超过8万元。已经享受过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且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无不良记录的个体工商户再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提供小额担保贷款的担保额度可提高到不超过10万元。

  借款人为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的,提供的小额担保贷款担保额度一般为20万元;或根据企业合伙人和现有职工中本市失业人员总人数,按人均不超过8万元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担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根据企业当年新招用本市失业人员人数,按人均不超过8万元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担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担保机构或经办银行应根据借款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担保及贷款额度。

  第五条 小额担保贷款担保期限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

第三章 担保基金设立与管理

  第六条 北京市小额担保贷款市级担保基金由市财政局出资设立,规模为一亿元人民币。其中,1800万元用于按照比例给予区县担保基金初始配额,其他用于为本市失业人员自主、合伙创办的小企业及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提供担保。

  第七条 北京市小额担保贷款区县级担保基金初始规模为200万元人民币,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出资设立,专项用于为失业人员自谋职业依法开办的个体工商户小额担保贷款提供担保。根据担保业务发展需要,担保基金规模可适时调整。

  第八条 担保基金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担保基金余额的5倍。

  第九条 区县级担保基金可采取以下两种运作方式:

  (一)担保机构担保:由区县财政局和劳动保障局确定小额担保贷款的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签订委托小额担保贷款协议,委托担保机构为小额担保贷款提供担保,并与管理市级担保基金的担保机构签订委托担保协议或协调管理协议。

  (二)担保基金直接担保:由区县财政和劳动保障局确定小额担保贷款的经办银行,签订委托小额担保贷款协议并直接将区县级担保基金存入经办银行,由担保基金直接为小额担保贷款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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