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扶持中小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建立研究开发机构、公共技术服务机构,为科研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基础条件和公共服务。
鼓励行业协会或者自主研发能力强的企业建立或者带动中小企业建立共性研究开发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服务。
鼓励境内外企业、个人和其他机构创办各类生产力促进中心和多种形式的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认定的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和为大企业产品配套的技术改造项目,可以享受贷款贴息优惠政策。
中小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在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第二十九条 支持中小企业通过技术研发和创新形成自主知识产权。
工商、专利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中小企业申请注册商标或者国内外专利提供咨询辅导,为中小企业保护知识产权提供服务。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促进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鼓励支持中小企业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改造生产工艺、改善经营管理,推动企业提高信息化水平。
第五章 市场开拓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创建知名品牌的扶持激励机制,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制定技术标准,提高产品质量;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等国内国际标准认证;鼓励中小企业创建自主品牌,增强产品市场竞争力。
第三十二条 支持引导中小企业建立、改造、重组企业物流源,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立区域性商品交易中心和行业性产品购销中心,为中小企业的产品交易提供服务。
第三十三条 鼓励中小企业招商引资、扩大出口、到境外投资以及跨国经营,开展加工贸易、服务贸易、劳务合作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