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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第二十条 鼓励中小企业通过农村集体用地使用权流转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的中小企业,或者以农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共同创办的中小企业,可以依法取得农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创业者和中小企业进入各类开发园区、产业化基地、科技成果转化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基地和技术创新基地创业和发展。

  鼓励社会各类资本利用现有开发园区资源,投资建设中小企业创业园区,发展循环经济。

  第二十二条 符合国家和本省政策规定的下列中小企业,享受税、费优惠:

  (一)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和转业、退伍军人创办的;

  (二)当年吸纳失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

  (三)符合国家、省支持和鼓励发展政策并属于高新技术的;

  (四)在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创办的;

  (五)安置残疾人员比例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

  (六)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国家和本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税、费优惠政策,运用税、费政策鼓励、支持中小企业的创办和发展。

第四章 技术创新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中小企业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需要,发挥自主创新主体作用,开发新产品,采用先进的技术、工艺和设备,推进技术进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公共科技创新建设,为科研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基础条件和公共服务。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中小企业与研究机构、高等院校开展技术合作,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建立研究开发机构,提高企业自主开发能力,推动技术创新。

  第二十六条 中小企业用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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