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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节能减排“十大铁律”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节能减排“十大铁律”的通知
(宁政发〔2009〕6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调整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确保完成 “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进一步修订了自治区节能减排“十大铁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五日

自治区节能减排“十大铁律”

  一、坚决实行“一票否决”制。凡未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的地区,追究市县政府领导责任,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实行“区域限批”,企业不得评优评先,不能享受政府出台的各类优惠政策。对连续两年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国有企业,要调整领导班子。

  二、坚决淘汰落后产能,对淘汰的落后设备、生产线或企业必须断水、断电,限期予以拆除。

  三、新上工业项目原则上应进入工业园区,并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工业园区应开展规划环评,并配套建设集中治污设施。

  四、凡不符合产业政策、超能耗指标、污染物超标排放的项目,一律不得备案、核准、审批。

  五、未通过节能评估和未取得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六、未经环保、节能验收的项目,一律不得投入生产运行。

  七、节能减排工程必须按期建成,否则该企业 (集团)不得上新项目。

  八、不得擅自停运或闲置环保设施(重点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设施),严禁偷排、超排污染物,否则不予认定减排量,并采取扣减脱硫电价、全额追缴排污费及罚款等措施予以制裁。

  九、不得拒报、迟报、虚报、瞒报节能减排统计数据,违规的按相关规定严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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