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建议对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停止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在负荷高峰期生产用电采取自发自用,在低谷时段自备电厂降低出力,购买电网低价电量,虽然降低了企业的成本支出,但造成了电网的供电压力增大和收入的减少。
4、目前,我市对省经贸委鲁经调字[1995]第355号文《关于山东电网峰谷分时电价办法的补充通知》中规定范围内的用户,均执行了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从执行情况来看,存在一些情况和问题,一是供电企业对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甄别起来较为困难,不利于操作,二是对不具有调峰能力的商业、大型超市、宾馆饭店、写字楼等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达不到调峰填谷的目的,只是增加这些用户的经济负担;三是对一些市场管理单位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市场管理单位没有调峰能力且对出租商户没有安装峰谷分时计量装置,造成向商户收取的电价偏高,广大商户对此意见较大。建议仅对工业企业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5、由于趸售县执行峰谷电价政策减少收入较大,造成趸售县执行峰谷电价政策不积极。建议今后通过调整电价适当扩大趸售价差办法解决。
(二)技术方面
1995年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以来,我市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对所有符合政策的用户全部安装了分时电能表,执行分时电价政策。2008年6月份,省物价局出台峰谷分时电价调整政策,将峰、谷、平时段进行了重新调整,在峰时段中增加尖峰时段,此项政策的出台给供电企业带来较大的工作量,一是对达不到条件的表计进行全部更换,二是对所有的符合条件的表计进行现场的表计程序调整。经统计,2008年共计调整和轮换表计达到5677只,建议不宜频繁调整峰谷划分时段。
(三)经济方面
1、为使电网经营企业经济效益与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结合好,更好地发挥供电企业的积极性,建议在今后电价调价时筹集部分资金,以弥补供电企业因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造成的电费收入损失。
2、建议电网企业对用户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同时,尽快研究实施对发电企业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附件:1、淄博市电网运行情况调查表(略)
2、2008年淄博市峰谷分时电价用户情况汇总表(略)
3、2008年淄博市直供区峰谷分时电价用户情况调查表(略)
4、2008年趸售县峰谷分时电价用户情况调查表(略)
5、2008年趸售县供电企业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经营情况分析调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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