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本次燃气销售(联系)点整治的组织领导,成立汕头市燃气销售(联系)点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燃气销售(联系)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工作。由王德声局长任领导小组组长,陈淑雄副局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综合科,由陈淑雄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黄祯岳同志任副主任,成员由局综合科、办公室、法制科、监察室派员组成,负责本次专项整治的日常工作。
四、工作安排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从2009年6月1日起至2009年6月30日止。整治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自查阶段):6月1日至10日。各瓶装燃气企业对下属燃气销售点进行自查,并于6月11日前按销售点属地关系,将自查情况分别报送所属区县建设局,报送时须提交申报资料如下:
1、燃气销售点经营许可检验申报表;
2、《燃气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消防复查意见书或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第二阶段(检查阶段):6月11日至20日。各区县建设局对辖区内燃气销售点进行检查。金平、龙湖、濠江区建设局须在《燃气销售点经营许可检验申报表》上提出该燃气销售点是作为Ⅲ级供应站还是燃气联系点的意见,并于6月21日前将企业提交的申报资料报送市建设局。其他区县参照进行。
第三阶段(重点抽查阶段):6月21日至30日。市燃气销售(联系)点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市燃气销售(联系)点进行重点抽查。并对中心城区达到Ⅲ级燃气供应站要求的现有燃气销售点,在其《燃气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上加盖“2009检验合格”字样;对达不到Ⅲ级燃气供应站要求的现有燃气销售点,在其《燃气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上加盖“仅作为燃气联系点”字样。
五、工作要求及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建设局、各有关单位要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出发,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切实负起责任,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机构,组织实施整治工作,保证本次燃气销售(联系)点整治工作取得新成效。
(二)严格审查设点条件。各区县建设局要按照国家现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和《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重新对现有燃气销售点的设点条件进行审查,不符合设点条件(特别是附设于住宅楼下)的燃气销售点,必须转为燃气联系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