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定期评估法律风险。对上报和收集到的法律风险要及时进行评估,对法律风险的性质、特征、发生概率及对企业经营目标的影响程度等进行分析,并据此对法律风险实行分级管理。
(四)分类处理法律风险。轻微的法律风险,可以交由企业相关部门处理。一般的法律风险,法律事务机构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监督相关部门或单位进行处理。重大的法律风险,法律事务机构要提出处理的初步方案,报总法律顾问签署意见并经决策层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及时报告重大法律风险。企业向省国资委提交工作报告时,要披露将面临的重大法律风险。对涉及出资人重大权益的法律风险,企业要及时向省国资委专项报告。对突发性重大法律纠纷和法律事件,随时报告省国资委。企业总法律顾问在意见未被采纳、企业因此面临重大法律风险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向省国资委报告,由省国资委及时协调处理。
六、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法制宣传教育。要积极培育企业合规文化,营造全员参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良好氛围。要加强对各级经营管理人员特别是企业负责人的法律培训,增强经营管理人员的法治意识、风险意识,提高依法治企、驾驭风险的能力。要深入开展“法律进决策、法律进业务、法律进部门、法律进班组”活动,使学法用法工作经常化、固定化、长期化,为培育和构建企业合规文化、提升企业软实力夯实基础。
(二)不断完善企业规章制度。要认真分析总结企业积累的新经验、面临的新形势、出现的新问题,通过建立各具特色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规范决策和经营管理行为。要充分发挥法律事务机构在规章制度建设中的统筹、协调、审核、监督作用,进一步促进企业管理制度的规范化。切实提高企业执行力,确保各项规章制度能够不折不扣地执行。
(三)严格实行法律意见书制度。企业涉及决定重大经济事项、订立重要合同、处理重大经济纠纷、解决重要法律问题时,都要由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或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作为决策时的重要参考依据。企业向省国资委申报规定的事项,应当事前组织法律顾问及相关人员进行法律论证,围绕合法性、有效性、真实性、严谨性进行调查分析,准确评估法律风险,按不同要求,由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或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并由企业总法律顾问签字负责。
(四)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责任体系。企业要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的监督、考评和奖惩制度,全面落实法律风险防范的责任。对发现法律风险并及时预警,为企业避免、减少或挽回经济损失的,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存在的法律风险没有及时发现,或发现后隐瞒不报、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省国资委每年对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工作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企业领导人员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