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健全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的企业原则上要单独设置法律事务机构,配备2名以上法律专职人员,其中1人要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未设法律事务机构的二级企业必须配备法律联络员。个别企业暂时不能单独设置法律事务机构的,可以采取“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做法,在有关部门加挂法律事务机构的牌子,但不能将现有的法律事务机构撤销或降格。要把法律人才作为特殊人才纳入企业整体人才资源管理的范围,加大培训、教育力度,培养企业法律顾问后备人才队伍,为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提供智力支持。
(四)落实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职责。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对总法律顾问、总经理负责,应定期提交法律风险防范工作报告,对重大法律风险及时提出处理方案;起草有关法律风险防范规章制度;对风险信息进行收集、分析、评估和预警,提出应对方案,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对各部门及子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组织企业法制宣传教育、合规文化建设和相关培训。
四、加强重要环节和重点领域的法律风险防范
(一)经营决策中的法律风险防范。要把风险防范引入决策机制,做到决策先问法,违法不决策。建立健全可行完备的法律论证制度,企业对外投资、产权交易、企业改制、融资担保等重大经营决策涉及法律问题的,事前应当由总法律顾问组织论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决策过程中,总法律顾问应发表意见,对不能通过合法性论证的事项应实行一票否决,以保证决策的合法合规。
(二)经济活动中的法律风险防范。要依法依规依程序推进企业改制重组工作,确保产权划分到位、出资到位、公司登记注册到位、章程到位和法人治理结构到位。在产权转让和重大资产处置等环节,严格进场交易原则,依法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在并购重组过程中,确保法律方案到位、清产核资到位、人员安置到位、债权人利益保护到位、工作程序到位和沟通协调到位。要保障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提前介入和全程参与企业改制重组、重大投融资、产权变动、对外担保、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等重大经济活动。
(三)合同管理中的法律风险防范。要建立合同审核审查、监督检查、纠纷预警等工作制度,构建分级管理、统一授权、分工负责、归口把关的合同管理体系。法律事务机构要加强合同管理基础工作,积极推行合同示范文本,规范合同审查标准,提高合同审查质量。对重要合同做到先期介入,全程参与,严格把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