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的基本原则:一是依法依规原则。法律风险成因复杂,但大多是违法、违规、违约所致,防范法律风险必须坚持依法依规,避免引发新的风险。二是防控为主原则。潜在的法律风险可能导致严重后果和无法挽回的损失,必须坚持“以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三是融入管理原则。法律风险防范应当贯穿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的全过程,使法律工作与企业经营业务工作贴得紧、融得好。四是全员参与原则。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由企业班子成员、企业法律顾问、全体员工共同参与。五是因地制宜原则。企业所处行业不同,管理方式和业务流程不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要因地制宜,因企施策,突出特色,讲求实效。六是动态调整原则。定期评估法律风险,并根据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及时调整法律风险防范工作方案,实行动态管理。
(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的目标任务:到2011年监管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全部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把关率达到100%,因违法经营发生的新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基本杜绝,历史遗留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基本解决,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对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促进企业发展壮大的保障促进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努力实现“五个确保”,即:确保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依法依规;确保企业规章制度能够贯彻实施;确保企业风险收益与经营目标相适应;确保将各类法律风险控制在限定目标范围内;确保法律风险事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地处理,依法维护企业权益。
三、充分发挥总法律顾问制度在法律风险防范中的作用
(一)要进一步完善总法律顾问制度。已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的企业要对总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和总结,对不具备任职资格,且过渡期已满的总法律顾问尽快按程序予以调整。未按照省国资委要求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的企业,要在今年8月底前向省国资委报送总法律顾问实施方案。要努力形成由决策层主导、总法律顾问牵头、法律事务机构具体负责、业务部门和全体员工共同参与的法律风险防范组织体系,确保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有效运转。
(二)全面落实总法律顾问职责。各企业要按照《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和《湖南省省属监管企业法律事务及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在保证企业法律顾问享有企业经营业务的知情权和法律审核权的基础上,全面落实总法律顾问在法律咨询决策、法律审核把关、法律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基本职责,保证其作为决策成员出席董事会会议、经理办公会议以及其他涉及重要经济活动的决策会议,有条件、有需要的企业,总法律顾问可进董事会或经理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