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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省属监管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省属监管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湘国资〔2009〕138号)


各省属监管企业:

  为切实防范企业法律风险,保障国有资产安全,促进企业持续稳健发展,现将《关于加强省属监管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企业实际认真执行。

二○○九年六月十二日

关于加强省属监管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

  为及时、科学、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保障国有资产安全,促进省属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持续稳健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推进省属监管企业开展全面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就进一步加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企业推进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积极防范和化解各类法律风险,保持了平稳较快发展态势,较好地实现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但部分企业法治意识淡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不健全,重大经营、重大管理、重大决策的法律把关不严,法律纠纷时有发生。实践证明,加强法律风险防范是提高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管理能力和水平的重要举措;是企业适应国际国内环境变化,提高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手段;是促进企业科学发展、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保障。

  当前,世界经济形势复杂多变,国内经济运行面临新的挑战,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对企业改革、调整和管理正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随着企业产权多元化的加快,经营规模的扩大,管理链条的延伸,市场竞争的加剧,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越来越多、越来越大,加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越来越重要、越来越紧迫。企业要从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的重要性,牢固树立法治理念,不断强化风险意识,严格坚持分工负责、互相协助、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的依法经营管理原则,加快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依法依规经营管理,切实维护合法权益,为实现平稳较快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供有力保障。

  二、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的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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