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对我市代理记账机构检查考核的通知
(深财会〔2009〕36号)
各区财政局、各代理记账机构:
为了进一步规范代理记账业务,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深圳市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和《
深圳市会计条例》,结合《关于印发<深圳市代理记账机构检查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深财会[2008]100号)文件内容,我局决定对全市代理记账机构进行检查考核。现将检查考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 检查考核的程序
市区两级财政部门选派由中介机构和相关人员组成的检查小组对全市各代理记账机构进行实地检查。检查人员依据《关于印发<深圳市代理记账机构检查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检查考核办法”)从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和内部基础管理,代理记账机构会计基础工作,诚信建设,遵守财经法律、法规和风险控制等五个方面对代理记账机构进行检查考核评分,并根据考核要求认真核实各机构提供的资料原件,保留复印件,并在代理记账机构检查考核评分表中填写考评得分。各代理记账机构在接受检查时,应向检查人员提供下列资料:
(一)代理记账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
(二)业务场所的房屋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
(三)机构业务负责人、专职人员和兼职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四)代理记账、会计咨询业务书面委托合同;
(五)代理记账业务操作流程;
(六)业务管理制度和财务会计制度;
(七)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会计档案;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二、检查考核的对象
本次检查的对象为:截至2009年4月30日止,经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审批的代理记账机构。
三、检查考核的内容
(一)检查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是否符合《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规定;
(二)检查代理记账机构的内部管理情况;
(三)检查代理记账机构会计基础工作是否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