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实施经营服务用水和工业用水同价的通知
(鄂价能交[2009]159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
为了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8〕1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07〕57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省经营服务用水与工业用水同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城市供水中经营服务用水价格和工业用水价格统一合并为工业及经营服务用水水价。今年已将城市供水价格纳入调整计划的,经营服务用水与工业用水同价方案在调整方案中统一安排;其它地方应按照只调整经营服务用水价格和工业用水价格,不调整其他各类用水价格,维持城市供水平均销售价格不变的原则制定同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