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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进一步做好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进一步做好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
(菏政办字〔2009〕4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修订,并于2009年5月1日施行。为认真贯彻执行《条例》,严格依法行政,强化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确保我市特种设备安全和经济运行,根据《中共菏泽市委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菏发〔2009〕8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抓好《条例》的学习和贯彻
  《条例》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规范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监督检查行为提供了缜密、详尽的法律依据。学习贯彻好《条例》,对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确保特种设备安全和经济运行,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从构建和谐菏泽、促进科学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重要性,统筹规划,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把贯彻《条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多种方式搞好《条例》的学习和宣传,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予以协调、解决,确保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二、严格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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