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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制度的通知

  七、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开发企业在综合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城市规划、住宅产业化技术规定和基础设施、公用设施配套建设要求及开发合同约定行为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重新组织综合验收。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商品房并进行房产登记时,应当向买受人提供《菏泽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书》。没有提供的开发项目,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房产登记手续。
  九、房地产开发项目未经综合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开发企业依法进行处罚。未经综合验收备案的项目,监管的综合开发费不予全部解控。
  十、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各县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实施过程中,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做好各单项竣工验收工作,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要及时出具相应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以确保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工作的顺利实施。
  十一、市、县房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综合验收备案工作的监督检查,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关。参加综合验收的单位和个人,要对其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意见和竣工验收结论负责;对工作人员在综合验收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菏泽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

  附件:
  菏泽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刘新云(市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
  副组长:蔡文厚(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城市综合开发办主任)
      成 伟(市房产管理局局长)
  成 员:徐福成(市房产管理局副局长、市拆迁办主任)
      楚衍君(市城市综合开发办副主任)
      王继河(市规划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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