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开发企业在综合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城市规划、住宅产业化技术规定和基础设施、公用设施配套建设要求及开发合同约定行为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重新组织综合验收。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商品房并进行房产登记时,应当向买受人提供《菏泽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书》。没有提供的开发项目,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房产登记手续。
九、房地产开发项目未经综合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开发企业依法进行处罚。未经综合验收备案的项目,监管的综合开发费不予全部解控。
十、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各县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实施过程中,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做好各单项竣工验收工作,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要及时出具相应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以确保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工作的顺利实施。
十一、市、县房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综合验收备案工作的监督检查,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关。参加综合验收的单位和个人,要对其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意见和竣工验收结论负责;对工作人员在综合验收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菏泽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
附件:
菏泽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刘新云(市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
副组长:蔡文厚(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城市综合开发办主任)
成 伟(市房产管理局局长)
成 员:徐福成(市房产管理局副局长、市拆迁办主任)
楚衍君(市城市综合开发办副主任)
王继河(市规划局副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