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制度的通知
(菏政办字〔2009〕4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工作,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行为,确保开发项目质量,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
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确定在全市实行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及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的企业单位,均须按照本通知要求,实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以下简称“综合验收备案”)。
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备案的监督和指导工作,并具体负责菏泽城市规划区内综合验收备案的组织管理工作。各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城市规划区内综合验收备案的组织管理工作。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备案的第一责任单位,要依据法律、法规,配合房地产管理部门共同做好综合验收备案工作。
四、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应当进行项目综合验收。分期开发的项目,可以进行分期验收。综合验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否按照规划条件开发建设;(二)基础设施和配套公用设施是否符合规划标准;(三)单项工程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质量验收手续是否完备;(四)住宅产业化技术要求是否落实;(五)拆迁安置方案是否落实;(六)前期物业管理是否落实;(七)施工现场是否清理完毕;(八)法律法规等规定需要验收的其他事项。
五、开发企业应当自综合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开发项目综合验收报告报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开发项目的综合验收情况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准予备案,发放《菏泽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书》。开发项目取得《菏泽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书》后,方可交付使用;否则不得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