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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08]72号文件精神认真做好驻菏高校大学生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08]72号文件精神认真做好驻菏高校大学生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菏政办字〔2009〕43号)


单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驻菏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08〕72号)精神,切实做好驻菏高校大学生医疗保障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菏泽学院、菏泽家政职业学院、菏泽医学专科学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以下简称“驻菏高校大学生”),2009年起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
  二、驻菏高校大学生按照《菏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每年暑假后开学时办理下年度大学生参保缴费手续。
  三、菏泽学院、菏泽医学专科学校大学生在市劳动保障局医疗保险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享受相应待遇;菏泽家政职业学院大学生在单县劳动保障局医疗保险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享受相应待遇。
  四、驻菏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按照《菏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中未成年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应标准执行。个人缴费原则上由大学生本人和家庭负担,有条件的高校可对其缴费给予补助。大学生属地参保所需政府补助资金,按照高校隶属关系,菏泽医学专科学校由省财政负担,菏泽学院、菏泽家政职业学院由市财政负责安排。市属及以下高校(含民办高校)大学生由省财政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办法给予补助。各级财政补助资金由劳动保障部门提供实际参保人数、财政部门核实后予以及时拨付。大学生日常医疗所需资金,继续按照学校隶属关系,由原渠道解决。
  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按规定应由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可通过医疗救助制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和社会慈善捐助等多种途径给予资助,切实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医疗费用负担。
  五、鼓励驻菏高校大学生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按照自愿原则,通过参加商业医疗保险等多种途径,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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