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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9〕144号)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 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自行扣除资产损失管理

  《办法》对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采取了正列举的方式,对在此范围外的各类资产损失明确必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方可扣除。对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准确辨别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须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可自行计算扣除,但要注意防止企业利用关联交易或非正常经营管理需要交易人为形成资产损失,侵蚀税基。
  对企业自行扣除的资产损失,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做好相关资产会计核算资料、凭据及证明的保存、归档,以备税务机关日常检查需要。

  二、资产损失审批程序及权限

  企业发生的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不须层层审批,可直接向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申请。结合近几年我省的实际执行情况,对企业年度内申请扣除的损失净额在 500 万元(武汉市 1000 万元,均含本数)以上的财产损失由市州局负责审批。限额以下的损失由县(市、区)局负责审批。

  三、资产损失审批时限

  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审批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延期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同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四、资产损失受理时间

  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 45 日。如无特殊原因,原则上逾期不再受理。如需延期,须经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同意。对《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以前年度的损失在本年提出税前扣除审批申请的,应及时受理,按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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