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保障方式。
参保学生因病住院、普通门诊和大病门诊发生的符合我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1.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办法:
住院治疗起付线标准为:三级医疗机构500元,二级医疗机构400元,一级医疗机构(含未达级)300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含乡镇卫生院)200元。一年内多次住院的,每次起付线依次降低50元,但起付线标准最低不能低于100元。
起付线以上的医疗费,按三级、二级、一级、社区医疗机构,分别按55%、60%、65%、70%的比例支付。
经批准转州外定点医院治疗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住院费用,起付标准为700元,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由统筹基金按55%的比例支付。
2.普通门诊费用结算办法:
门诊医疗费用统筹每生每学年标准为25元,不设个人帐户。超过25元以上的门诊医疗费,不分医院级别每学年度起付线均按200元执行、报销比例按30%支付、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240元(含25元)。在校期间的普通门诊原则在校就诊,如需在校外就诊的需经校方同意,其管理办法由州医疗保险管理局按有关规定与高校医院商定规范。
3.大病门诊费用结算办法:
大病门诊范围:肿瘤病人的补充放(化)疗、慢性白血病、红斑狼疮、慢性肾功衰竭的透析治疗、肾移植术后抗免疫排斥药物治疗、精神病、血友病。
大病门诊医疗管理,实行申报、审批和定点治疗管理。具体由参保学生凭二甲以上医疗机构病情证明及有关病历资料交高校初审后,由高校统一到州医疗保险管理局办理,经审核同意后,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上述大病门诊医疗费不分医院级别均按65%支付,起付线标准统一为200元。
4.参保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每学年3万元(包括普通门诊、大病门诊、住院费用)。今后,随着我州经济发展水平和医疗消费的增长作相应调整。
5.参保学生因交通、医疗事故以及因违法违纪、打架斗殴、自伤自残、酗酒闹事、性病(含上述引发病种)以及其他责任事故引发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6.学生在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可通过自愿参加商业医疗保险等多种途径,提高学生医疗保障水平。
(四)异地就医管理。
学生寒、暑假和符合高校管理规定的实习、因病休学等法定不在校期间,在州外就医的可选择当地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全额垫付,出院后持医疗费用相关票据到参保地报销。
(五)结算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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