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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大学生纳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大学生纳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
(凉府办函〔2009〕15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09〕27号)文件精神,结合《凉山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凉府办函〔2009〕32号)、《凉山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凉府办函〔2009〕102号)文件规定,现就将大学生纳入我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自愿原则,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并继续做好日常医疗工作;
  (二)坚持统筹协调、属地管理原则,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高校所在地(凉山州)为统筹层次;
  (三)完善医疗保障资金筹集机制和费用分担机制,重点保障基本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二、适用范围
  州境内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预科生)、全日制研究生,纳入我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体系。
  三、主要政策
  (一)参保缴费。
  1.高校全日制学生统一在州医疗保险管理局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由高校组织办理参保缴费等手续。在办理参保缴费时,大学生须提供《居民身份证》、《学生证》、一寸免冠彩照2张,属低保、重度残疾以及其他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还须提供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或残联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有效证件。
  2.大学生按学年缴费,其缴费时间为每年9月1日至30日。补招等未按时参保的学生,参保缴费仍从当学年9月份计算,均从10月1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3.缴费标准按照我州中小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执行(2009年度学生筹资标准为每人105元),以后每学年度具体缴费标准在每年3月31日前由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
  4.个人缴费原则由学生本人及家庭负担,高校也可对其缴费给予补助。
  (二)政府补助。
  1.按照高校财务隶属关系和管理关系,政府补助资金由高校隶属关系依据我州政府补助标准给予补助;政府补助资金和个人缴费统一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进行管理。学生日常医疗所需资金,继续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给以补助。
  2.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大学生2009年学年度每生政府补助90元,个人缴费15元。属于低保家庭、重度残疾的学生政府再补助每人10元,个人缴费5元;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高校从事业收费提取的5%中再补助每人10元,个人缴费5元。以后每学年度政府补助资金按当年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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