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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辽卫字〔2009〕6号)


各市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加强助产技术服务监督管理,我厅制定了《辽宁省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依据《标准》,对各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重新审核、定级。对达不到《标准》要求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取消助产技术服务资格。上述工作应于2009年9月底前完成,各市卫生局要将工作情况总结及时报省卫生厅。省卫生厅将适时组织抽查。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日

辽宁省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一、机构设置标准
  助产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必须符合当地助产技术服务机构设置规划,我省助产技术服务机构设为三级,原则上与医疗机构的一、二、三级相对应,且不高于医疗机构级别。
  (一)一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
  原则上县(含县级市、郊区)所辖乡镇可设置一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市区内不设置一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一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年分娩量应达到100人以上,个别山区、海岛等交通不便地区可根据需要、不受分娩量限制。
  (二)二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
  能为周边多个乡镇或社区提供助产技术服务,能收治一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转诊的高危孕产妇,并承担一定教学和科研任务。原则上年分娩量达300人以上。
  (三)三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
  能为多个县、区提供助产技术服务以及技术指导、培训和会诊,收治产科疑难重症,并执行高等教育、科研任务。原则上年分娩量达500人以上。
  二、执业许可标准
  一、二、三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均应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分别达到以下标准:
  (一)一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
  1、房屋
  1.1产科门诊:设产科诊查室1间,使用面积不少于16平方米。
  1.2分娩区:分娩区总使用面积应在60平方米以上,周围环境必须清洁、无污染源,与母婴室相邻近,相对独立。分娩区应严格划分缓冲区、清洁区、无菌区、污染区,区域之间标志明确,设置隔断或屏障,墙壁、天花板、地面无裂隙,表面光滑,有良好的排水系统,便于清洗和消毒。
  缓冲区:分娩区与外界之间的缓冲地带,用于更衣、换鞋,使用面积不小于3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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