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保障措施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将实行全面禁烟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建立组织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宣传烟草危害知识、劝阻吸烟和提供戒烟服务,加强控烟宣传。
(一)要将工作人员戒烟、不在工作场所和公共场所吸烟等指标纳入文明道德、行政管理考核和评先评优内容;纳入医疗卫生人员岗位职业职责考核内容。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努力实现室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和休息场所全面禁烟目标。具体要求是:各类会议室、教室、多功能室、健身室、棋牌室、乒乓球室、展览室要有醒目控烟标识,不设烟具、无吸烟者;办公(门诊、病房、医技)楼厅堂、走廊、卫生间、洗漱间、开水房、候诊区、诊疗室、等公共场所要有醒目控烟标识,无烟具、无吸烟者、无烟头;办公室、休息室等工作和休息场所无烟具、无吸烟者、无烟头;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内主动劝阻吸烟者,不使用烟草接待宾客;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积极参与社会各种形式的禁烟宣传、咨询等活动。
(三)医疗机构内设置的商业网点不允许出售烟草。
(四)为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的保洁公司清扫人员、物业公司保安管理人员、医疗机构导诊服务人员、科室护士长要明确禁烟管理职责,可佩戴禁烟管理标牌,劝阻本单位及外来人员的吸烟者。医疗卫生机构的控烟主管科室为加强控烟工作管理,可到辖区爱卫办办理《辽宁省爱国卫生检查证》,控烟检查工作人员经培训后持证开展控烟检查工作。
(五)各市至少在一所三级甲等医疗机构建立戒烟门诊,为有戒烟愿望的吸烟者提供戒烟服务。相关诊疗科室应建立首诊询问吸烟史制度,并将其纳入病历考核标准,为吸烟病人提供戒烟指导。
(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应在室外设置有明显标志的指定吸烟处,并在室内设置指示标牌,指明吸烟处的位置。
五、考核命名
各市卫生局与爱卫办对辖区内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禁烟工作进行建设无烟单位考核(考核标准另发)。对禁烟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命名表彰。
各市卫生行政部门的无烟单位建设工作,由省卫生厅进行考核命名。
省卫生厅委托省爱卫办组织省卫生监督所、省健康教育所,对各地命名表彰的无烟单位进行复审,对于不达标和控烟工作滑坡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撤销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