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阶段目标
到2011年,全省所有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预防保健机构及其他卫生事业单位)均要建成无烟单位。
(一)2009年下半年,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进入全面禁烟工作筹备阶段。主要工作任务是:建立控烟管理组织机构、明确控烟工作责任,制定控烟管理方案,开展控烟动员培训,划定禁烟区域,了解人员吸烟状况,设置控烟警示牌和控烟设施等。
(二)到2010年6月30日前,各单位进入创建无吸烟单位实施阶段。主要工作任务是:开展禁烟工作指导,运行禁烟措施,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自检自查。
(三)2010年7月1日起,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所属区域医疗卫生机构禁烟工作进行督导检查考核。
(四)2010年底,省卫生厅开展辽宁省卫生系统无烟单位考核、命名和表彰,对未达标单位通报批评。
三、职责分工
(一) 各地要按照卫生部和
全国爱卫办联合印发的《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标准(试行)》(卫妇社发〔2008〕15号),将医疗卫生系统开展全面禁烟工作纳入贯彻执行《
辽宁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创建卫生模范单位和全年工作目标考核内容,认真组织开展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禁烟工作。
(二) 辽宁省医疗卫生系统开展全面禁止吸烟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各市卫生行政部门自身的禁烟检查考核工作,由省卫生厅委托省爱卫办组织省健康教育所、省卫生监督所进行指导和检查考核,同时检查督导全省各级医疗卫生系统控烟工作的执行情况。
(三)各市区域内中、省直及企业所属医疗卫生机构、高等医学院校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及市、县、乡医疗卫生机构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禁烟工作,由各市卫生局和爱卫办属地管理,统一负责。
(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综合办公室负责本部门禁烟工作,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根据本单位实际,确定禁烟管理责任部门。
(五)各级爱卫办和卫生监督所要依照《
辽宁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对辖区内医院开展禁烟工作监督执法检查,对违反条例第
十八条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