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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家电下乡基层销售网点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家电下乡基层销售网点的通知
(宁商(建)发[2009]166号)


各市、县(区)商务部门、中标流通企业:
  我区家电下乡工作已于2月1日正式启动,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自治区政府、自治区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及各市对前一阶段工作进行了多次检查。总体来看,我区家电下乡工作进展较为顺利,但仍存在着销售网点信息录入慢、兑付补贴慢、销售网点布局不合理等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家电下乡基层销售网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凡已确认的家电下乡中标流通企业要自觉履行“家电下乡中标企业销售服务责任书”和“家电下乡中标企业销售服务承诺书”所承担的责任,健全工作机制,保障市场供应;已报备确认的销售网点要在家电下乡产品销售3日内将销售信息及时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要按时报送家电下乡销售情况月报表;凡不及时录入信息和不按时报送家电下乡销售情况月报表的备案网点,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严格遵守销售网点登记备案的有关规定。各中标流通企业、已备案销售网点必须在显要位置悬挂“家电下乡指定店”标识牌,在门店显著位置张贴《家电下乡产品告示》及《家电下乡产品购买须知》,标注产品品牌、型号、价格等信息,设立销售专区(柜),固定专人进行讲解、咨询、演示,严禁不带标识卡的产品进入专销区(柜);认真做好家电下乡有关政策措施的宣传工作,提醒购买者认准专用标识和了解补贴程序。
  三、及时开具家电下乡税务专用发票,实行票随货走,一货一票。各中标流通企业、特许销售商持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等相关材料到当地国税局购买家电下乡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有手写和电子版两种,由已备案登记的家电下乡指定店直接开据给购买人,不得出现异地开票、虚开、代开以至假发票现象。各中标流通企业负责对发票的领购、发放、使用进行监管,发票除完整清晰填写品名、规格型号、价格、购买日期等外,还必须清晰注明购买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产品标识卡号码(一票多品均需填写),并及时将标识卡号码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系统。
  四、严格执行国家中标价格,销售网点必须一律实行明码标价,向农民销售补贴家电产品必须统一控制在产品中标指定零售价格以内,严禁提价销售或变相提价销售行为。不搞市场垄断、相互压价等不正当竞争。企业不得搭配供货,即向销售网点供应家电下乡产品搭配销售非家电下乡产品及配件;企业供应销售网点的供货价格,终端零售网点销售利润不低于8%。禁止违规开展限时限量的促销活动,确保家电产品不断档、不脱销,并采用多种销售方式,如大篷车流动售货等,方便农民就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可以向城镇居民供应,不得开具家电下乡专用发票,但应计入销售总额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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