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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八条 签订《协议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销户申请后,30日内没有接到与该工程项目有关的拖欠或者克扣工资举报投诉的,应在30日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加具书面意见并交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应在接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退回保证金专户资金并销户。

  第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并记入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银行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录其不良行为予以公布:

  (一)工程施工期间保证金专户内资金已全部或部分提取用于支付工人工资,建筑施工企业未在30日内补足的;

  (二)建筑施工企业故意制造拖欠工资假象,采取欺骗手段套取保证金专户资金的。

  第二十条 因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被拖欠而引发影响公共秩序事件的,事件发生地劳动保障、建设等部门和建筑施工企业的主管部门应及时到现场处理,欠薪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地的劳动保障、建设等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一条 各区、县级市可以结合本地实际,依照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已制定施行保证金管理办法的,如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修订。

  附件:1、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管理协议书
  2、支付工人被拖欠工资通知书
  3、注销保证金专户申请表

  附件1:
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管理协议书

  甲方(建筑施工企业或总承包企业):
  乙方(开户银行):
  丙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为共同预防和妥善处理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工人工资违法行为,切实保护工人利益,根据《广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甲、乙、丙三方就甲方位于 __________ 的 ________ 建筑工程项目工资支付保证金的存储、管理、提取、退款、销户等事项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承诺:
  (一)同意于___年___月___日之前在乙方开立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同意由建设单位________按照规定从应支付的首期工程款中,一次性存入人民币________万元进该账户。该专用存款账户的资金只能用于支付甲方工人被拖欠的工资,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支取或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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