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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将工人工作情况、工资发放情况记录到建设工程平安卡,建设工程平安卡应作为施工人员的劳动关系和工资支付认定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工人工资的,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对拖欠工资情况进行调查取证;情况属实的,应及时按照劳动保障监察程序处理。属于劳动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要求支付工人工资,且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提取条件的,签订《协议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员工劳动关系和被拖欠工人工资具体数额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保证金专户开户银行发出《支付工人被拖欠工资通知书》(格式见附件2)。

  开户银行收到《支付工人被拖欠工资通知书》和劳动保障部门提交的工人名单和工资数额后,应在2日内将专户相应资金划拨到工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并函告相应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没有实行银行代发工资的,由建筑施工企业通知被拖欠工资的工人本人到开户银行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在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支付工人被拖欠工资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后,应在2日内将专户相应资金划入工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十四条 总承包企业将工程分包,分包建设工程的承包人拖欠或者克扣工人工资的,按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保证金专户资金不足以发放全部工资的,按欠薪比例发放。

  第十六条 保证金专户资金提取后,开户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30日内等额补齐,并将相应的银行存款凭证复印件送交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第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广州辖区内,其承建的所有工程项目已竣工验收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工人退场前在工程施工地、广州市城市建设网和广州市劳动保障网公示工资支付情况。工人已经退场、未发生拖欠工资的,开户的建筑施工企业可凭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出具的竣工退场证明、已全额支付工资的凭证和已经公示的凭证,填写《注销保证金专户申请表》(格式见附件3),经签订《协议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加具意见后,向开户银行申请退回保证金专户资金并销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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