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与多个建筑施工企业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每一个建筑施工企业都应按照前款规定开立保证金专户。
同一个建筑施工企业在广州市只设立一个保证金专用帐户,保证金专用帐户的实有金额最高不超过以下限额:特级、一级施工企业不超过300万元;二级施工企业不超过200万元;三级施工企业不超过100万元。同时,连续3年没有出现拖欠工人工资情况的建筑施工企业最高限额减半。
第六条 在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前变更建筑施工企业的,原施工单位应将建设单位已支付的保证金及利息全额退回建设单位。新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的建筑施工企业及建设单位按照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开立专户、存储保证金。
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开立保证金专户前,应先到对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领取或者网上下载《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管理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格式见附件1),依次与开户银行、工程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签订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协议书一式三份,由建筑施工企业分送签订协议的各方。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金融管理有关规定向开户银行申请开立保证金帐户。开户银行为建筑施工企业开立保证金帐户后应确保该账户的资金专款专用。
建筑施工企业和劳动保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需查询保证金专户资金存储和支取情况的,开户银行应当提供服务。
第九条 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交与其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开户银行出具的工资保证金专用帐户存款凭证等证明材料,报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单位未按照第五条规定在建筑施工工资保证金专用帐户足额存储保证金的,视为建设资金未落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 保证金的提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建筑施工企业因不可抗力造成资金周转困难,一时无力支付工人工资;
(二)工程项目已部分或全部停工、竣工,尚未足额支付工人工资;
(三)经劳动保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实需要提取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