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
《广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劳社函〔2009〕786号)
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建设(和市政)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向市劳动保障局、市建委反映。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
二00九年六月一日
广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妥善解决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工人工资问题,根据《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和《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是指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建设前,建筑施工企业开立银行专用存款账户,由建设单位从预付的工程款中预支规定比例的资金存入该账户,用于保障建筑施工企业依法按时支付工人工资的一种管理办法。
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及建设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劳动保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银行、工会等单位应当做好相关协助配合工作。
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对其招用的工人承担工资支付责任。总承包企业对其自行分包企业招用的工人工资支付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条 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建筑施工企业在与建设单位签订首个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后,应在工程项目所在地的银行设立保证金专用帐户;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总造价的2%(不超过300万元,不低于10万元),一次性提取资金存入建筑施工企业保证金专用帐户。该项资金视为建设单位已付建筑施工企业的工程款,并作为已经到位的建设资金。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该项资金的抵扣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