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国税发[2009]185号 2009年6月4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9〕9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的权限
(一)市局的审批权限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的需经国家税务机关审批的资产损失金额在1000万元至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的,由市局负责审批。
金融企业发生的单笔呆账损失金额在1000万元至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的,由市局负责审批。
(二)区、县级市局的审批权限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的需经国家税务机关审批的资产损失金额在100万元至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的,由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审批。
金融企业发生的单笔呆账损失金额在100万元至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的,由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审批。
(三)税务管理分局(科)的审批权限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的需经国家税务机关审批的资产损失金额在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由各税务管理分局(科)负责审批。
金融企业发生的单笔呆账损失金额在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由各税务管理分局(科)负责审批。
上述的单笔呆账损失是指一个金融企业对一个借款单位(人)符合呆账条件的贷款。外币呆账损失折算成人民币确定。
二、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的程序
(一)属于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审批权限的,纳税人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申请。
(二)属于广州市国家税务局本级及以下各级税务机关审批权限的,必须由纳税人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审批资料,不属于本级权限审批的,应将审批资料在5个工作日内层级转送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
(三)资产损失的具体审批程序应按《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工作规程》的相关要求进行。
三、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的资料报送要求
属于广州市国家税务局本级及以下各级税务机关审批权限的资产损失,纳税人须填报《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附件3),并按《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中资产损失确认证据的规定报送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