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居民企业纳税人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送资料要求的补充通知
(穗国税发[2009]182号 2009年6月3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现对我市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报送资料要求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查账征收纳税人应报送的资料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及附表;
(二)财务会计报表;
(三)年度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的电子数据;
(四)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及电子数据;
(五)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查账)报告,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同时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
(六)按规定应在汇算清缴期报送的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七)其他有关资料。
二、核定征收纳税人应报送的资料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
(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查账)报告,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同时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
(三)按规定应在汇算清缴期报送的备案事项的相关资料;
(四)其他有关资料。
三、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纳税人应报送的资料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及附表;
(二)财务会计报表;
(三)年度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的电子数据;
(四)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及电子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