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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财政供给单位的所有收入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财政供给单位的所有收入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
(芜政秘〔2009〕92号)


市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的收支管理,进一步深化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根据《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第 184 号令)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将财政供给单位的所有收入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直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对各项收入进行一次全面的自查,5月15日前将自查结果填表后一式两份报至市财政局税费征管局(详见附件)。市财政局、物价局负责对各单位上报的各项收入逐项审核。
  二、对审核确认可以收取的各项收入,从2009年5月1日起,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行综合预算。具体包括经营服务性收费、医疗服务收费、房(场)租收入、赞助收入、非省级和市级财政拨付的业务费和办案费、手续费收入、劳务收入、会议费、培训费、成本性收费、代收代付书本费资料费的差价收入、其他收入等。
  三、相关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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