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违反法定价格鉴证程序;
(六)《价格鉴证结论书》使用不规范;
(七)作出的价格鉴证结论明显不当的;
(八)案卷评比成绩在90分以下的。
第十三条 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属于合格案卷:
(一)价格鉴证机构资质和人员资格符合法定条件;
(二)属于本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范围;
(三)主要事实清楚、主要证据确凿的;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正确;
(五)价格鉴证程序合法;
(六)《价格鉴证结论书》使用规范;
(七)案卷评比成绩在90分以上的。
第十四条 符合第十三条规定,且评查成绩在130分以上的,属于优秀案卷。
第十五条 评比结束后,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将评比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通报,下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和规范。
参评单位对评比结果不服的,可以向评比单位申请复核。
第十六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优秀案卷给予表扬;对成绩突出的案卷管理单位予以表彰,并给予奖励。
评比单位和获奖单位,应当做好优秀案卷的推广和普及工作。
第十七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一)未按规定报送案卷的;
(二)未按规定接受案卷评比的;
(三)弄虚作假、制作虚假案卷的。
对不合格案卷,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价格认证卷宗评比,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
湖南省涉案物价格鉴定案卷评比评分标准
第一部分 卷宗封皮及卷内目录(10分)
一、卷宗封皮(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