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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涉案物价格鉴证案卷评比办法》的通知


  省物价局每两年组织一次案卷评比;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本辖区案卷评比。

  第七条 价格主管部门调取案卷评比,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评委;

  (二)明确评比范围;

  (三)确定参评案卷;

  (四)通报评比结果;

  (五)需要履行的其他评比程序。

  第八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所属价格鉴证机构应当按本办法接受评比,并按规定时限报送案卷目录及案卷。

  第九条 案卷评比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价格鉴证主体资格(机构资质、人员资格等);

  (二)鉴证项目的受理管辖权;

  (三)主要事实、主要证据;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五)价格鉴证程序合法性;

  (六)文书制作规范性;

  (七)案卷管理规范性;

  (八)需要评比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案卷评比,按照《湖南省涉案物价格鉴证案卷评分标准》逐项评分,确定每册案卷的应得总分,评委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该册案卷的标准分数:

  标准分数=150分×实际得分/应得总分

  该册案卷的最后得分=标准分数之和/评委人数

  该册案卷的最后得分即是该册案卷的评比成绩。

  第十一条 案卷管理单位的评比,按照《湖南省涉案物价格鉴证案卷评分标准》中“案卷管理”部分的有关规定确定分值,结合参评案卷评比成绩综合确定该管理单位的名次。

  案卷管理分值不足20分的,该单位不参与名次排列。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不合格案卷:

  (一)价格鉴证机构资质和人员资格不符合法定条件;

  (二)业务受理超出本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范围;

  (三)主要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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