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取消13项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取消13项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00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粤价〔2009〕136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财政局,省直、中央驻粤有关单位: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减轻社会负担,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2007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8〕10号)、《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规定,我们对经省政府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再次进行了清理。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13项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详见附件)。
  二、收费项目已取消的部门(单位)应自取消之日起在十五日内,向原登记购领财政票据的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办理《使用财政票据注册登记证》和《财政票据领购手册》注销手续,同时对已使用的和尚未使用的财政票据,由部门(单位)登记造册报同级财政票据监管机构批准后核销。任何部门(单位)不得私自转让、销毁财政票据和《财政票据领购手册》。
  三、上述规定从2009年6月1日起执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注销(更换)《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

  附件:
  取消13项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表

序号

收费部门

收 费 项 目

收 费 依 据 文 件

备注

1

公安部门

教练车、试车、实习车租用号牌费、出租车标志牌工本费

省物价局粤价〔1998〕330号

 

2

劳动保障

部门

医疗证及记账单工本费(仅限省直和广州市执行)

省物价局粤价函〔1995〕325号、粤价〔1999〕181号

 

3

文化部门

音像制品销售管理费

省物价局粤价〔1998〕300号

 

4

科技部门

科技成果登记费

省物价局粤价函〔1998〕82号

 

5

卫生部门

艾滋病监测费

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2〕67号

 

6

教育部门

省级教学成果评审费

省物价局粤价函〔2001〕106号

 

7

质监部门

起重机械安装修理安全认可证费

省物价局粤价费(1)函〔1993〕37号

 

8

安全认可证费(特种设备制造用)

省物价局粤价费(1)函〔1993〕37号

 

9

安监部门

安全主任资格证费

省物价局粤价函〔2002〕137号

 

10

注册安全主任任职资格认定考试费

省物价局粤价函〔2002〕137号

 

11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认定考试费

省物价局粤价函〔2002〕137号

 

12

林业部门

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证明工本费

省物价局、林业局、财政厅粤价〔2002〕190号

 

13

水利部门

浪损堤围防护费

省物价局粤价〔1995〕386号,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整治高速双体船浪损堤围防护议案的决议

暂停收费,待省人大修改相关议案决议后正式取消。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