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取消13项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00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粤价〔2009〕136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财政局,省直、中央驻粤有关单位: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减轻社会负担,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2007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8〕10号)、《
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规定,我们对经省政府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再次进行了清理。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13项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详见附件)。
二、收费项目已取消的部门(单位)应自取消之日起在十五日内,向原登记购领财政票据的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办理《使用财政票据注册登记证》和《财政票据领购手册》注销手续,同时对已使用的和尚未使用的财政票据,由部门(单位)登记造册报同级财政票据监管机构批准后核销。任何部门(单位)不得私自转让、销毁财政票据和《财政票据领购手册》。
三、上述规定从2009年6月1日起执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注销(更换)《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
附件:
取消13项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表
序号
| 收费部门
| 收 费 项 目
| 收 费 依 据 文 件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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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安部门
| 教练车、试车、实习车租用号牌费、出租车标志牌工本费
| 省物价局粤价〔1998〕3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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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劳动保障
部门
| 医疗证及记账单工本费(仅限省直和广州市执行)
| 省物价局粤价函〔1995〕325号、粤价〔1999〕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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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文化部门
| 音像制品销售管理费
| 省物价局粤价〔1998〕3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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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科技部门
| 科技成果登记费
| 省物价局粤价函〔1998〕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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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卫生部门
| 艾滋病监测费
| 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2〕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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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教育部门
| 省级教学成果评审费
| 省物价局粤价函〔2001〕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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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质监部门
| 起重机械安装修理安全认可证费
| 省物价局粤价费(1)函〔1993〕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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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安全认可证费(特种设备制造用)
| 省物价局粤价费(1)函〔1993〕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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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安监部门
| 安全主任资格证费
| 省物价局粤价函〔2002〕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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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注册安全主任任职资格认定考试费
| 省物价局粤价函〔2002〕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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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认定考试费
| 省物价局粤价函〔2002〕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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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林业部门
| 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证明工本费
| 省物价局、林业局、财政厅粤价〔2002〕1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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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水利部门
| 浪损堤围防护费
| 省物价局粤价〔1995〕386号,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整治高速双体船浪损堤围防护议案的决议
| 暂停收费,待省人大修改相关议案决议后正式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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