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新建一个低位服务台,补助资金不高于3000元;配备一部轮椅,补助资金不高于500元。
(六)新建一个低位收款台(超市含无障碍结算通道),补助资金不高于5000元。
第十条 对《
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实施后建成的大中型商业建筑项目,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一)改造一个无障碍坡道,补助资金不高于5000元。
(二)新建一个无障碍垂直电梯,补助资金不高于100000元;改造一个无障碍垂直电梯,补助资金不高于10000元。
(三)新建一个无障碍厕所(无性别厕所),补助资金不高于10000元;改造一个无障碍厕所,补助资金不高于8000元。
(四)增加设置无障碍标志牌,补助资金不高于2000元。
(五)新建一个低位服务台,补助资金不高于3000元;配备一部轮椅,补助资金不高于500元。
(六)新建一个低位收款台(超市含无障碍结算通道),补助资金不高于5000元。
第四章 改造项目申请、审核和验收
第十一条 大中型商业建筑无障碍设施改造项目由改造责任企业向区(县)商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经区(县)商务部门、财政部门初审后报市商务部门,由市商务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改造项目申请材料包括:
(一)改造项目名称及内容;
(二)改造投资预算和资金来源构成;
(三)工程进度安排;
(四)区(县)商务部门、财政部门书面初审意见。
第十三条 经市商务部门核准并纳入大中型商业建筑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的项目在完成改造后,由改造责任企业向市、区(县)商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区(县)商务部门组织区(县)财政、区(县)政府无障碍牵头部门、区(县)残联等部门进行验收。市商务部门组织对已验收项目的抽查复验工作。
第五章 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
第十四条 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的改造项目,由改造责任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区(县)商务部门汇总后向市商务部门提交资金申请,由市商务部门根据相关材料提出资金支持初步意见。市财政局对改造项目资金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项目纳入市财政补助资金项目库,实行项目滚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