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纳入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的大中型商业建筑,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完成无障碍设施改造的项目,均可申请使用无障碍设施改造财政补助资金。
第六条 以上所称大中型商业建筑包括: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百货店和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专业店、专卖店等,以及国家级酒家和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经营单位。
第七条 商业无障碍设施改造财政补助资金用于对大中型商业建筑因残疾人、老年人、儿童等行动不便而专门实施的无障碍设施改造项目进行补助:
(一)无障碍坡道;
(二)无障碍垂直电梯;
(三)无障碍厕所;
(四)无障碍标识;
(五)低位服务台(含轮椅);
(六)低位收款台(超市含无障碍结算通道)。
第三章 资金支持方式和补助标准
第八条 商业无障碍设施改造财政补助资金,采取对改造责任企业一次性资金补助的方式。补助资金根据《
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2004年4月1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5月16日施行)实施前后,分两种补助标准。原则上每个商业设施改造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50%,其余部分由项目单位自筹资金解决。
第九条 对《
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实施前建成的大中型商业建筑项目,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一)改造一个无障碍坡道,补助资金不高于5000元。
(二)新建一个无障碍垂直电梯,补助资金不高于200000元;改造一个无障碍垂直电梯,补助资金不高于15000元。
(三)新建一个无障碍厕所(无性别厕所),补助资金不高于15000元;改造一个无障碍厕所,补助资金不高于10000元。
(四)增加设置无障碍标志牌,补助资金不高于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