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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商业无障碍设施改造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6月27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27日)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商业无障碍设施改造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财经一〔2009〕932号)


各区(县)财政局、商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原建设部等单位开展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工作文件的通知》(京政办发[2008]31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商业无障碍设施改造工作,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员会共同制定了《北京市商业无障碍设施改造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商业无障碍设施改造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件:
北京市商业无障碍设施改造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商业无障碍设施改造工作,体现以人为本要求,积极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京财经一[2005]448号),特制定《北京市商业无障碍设施改造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商业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了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在购物、就餐等场所时,能够自主、安全、方便地通行和使用的配套服务设施。

  第三条 商业无障碍设施的改造和维护管理责任人是商业建筑的所有权人;所有权人、管理人和使用者之间有约定改造和维护管理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

  第四条 商业无障碍设施改造财政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在本级预算中安排,从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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