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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甲型肝炎疫苗和乙型脑炎疫苗群体性预防接种工作的通知


  (二)加强经费保障。本次群体性预防接种工作,中央财政转移支付部分经费,主要用于疫苗、注射器、接种人员劳务补助等。接种人员劳务补助不足部分及冷链运转、摸底调查、宣传组织发动、异常反应监测处置、督导等所需工作经费,由区县(自治县)财政安排解决。本次群体性预防接种不得向群众收取任何费用。

  (三)广泛组织宣传发动。各地在活动开始前和活动期间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通过张贴标语、印发宣传单和接种告知书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活动,做到每个接种单位有宣传资料、横幅、标语,宣传工作不留漏洞、不留死角、家喻户晓。

  (四)扎实开展技术培训。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对区县(自治县)疫苗接种工作开展师资培训,区县(自治县)负责对乡、村级参加本次群体性预防接种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所有参加甲肝疫苗和乙脑疫苗群体性预防接种工作的人员均要通过培训熟练掌握《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确保本次群体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进行。

  (五)全面拉网摸底调查。有关区县(自治县)要组织社区、居委会和乡、村干部,医疗、学校、托幼机构等人员深入街道、学校、托幼机构、城乡家庭、流动人口集中的场所开展摸底调查,把应接种儿童的数量摸细、摸准。

  (六)认真落实接种措施。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认真做好疫苗、注射器等物质的计划、供应和管理工作,确保及时足量到位。要确保疫苗在规定条件下运输和储存。要合理调配医疗卫生机构资源,在人员集中和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学校等合理增设临时接种点,确保接种工作需要。接种单位和人员要符合《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规定,在接种前、接种中、接种后加强现场监督检查,严把质量关,确保依法接种、安全接种、有效接种。

  (七)妥善处置异常反应。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安排专门机构开展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对发生或疑似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由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时组织人员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上报,如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等情况,应按《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进行报告和有效处理,确保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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