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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重庆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2009)


  (二)各推荐单位确定的推荐人选中妇女、少数民族应占有一定比例,同时还应注意在新经济社会组织人员、下岗再就业人员和农民工中推荐评选。

  (三)推荐企业负责人(含非公企业负责人),必须通过县级以上工商、税务(国税、地税)、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环保、人口计生等部门签署意见,其中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还要经过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签署意见;非公企业负责人还要经过市委新经济社会组织工委、市工商联等部门签署意见。推荐人选是党政机关(含群众团体)领导干部的,必须经纪检、监察部门签署意见,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四)每名推荐人选须填写《重庆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一式4份,按照评选程序逐级上报审核、签署意见。

  (五)各推荐单位务必于2009年7月20日前将推荐人选《重庆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一式4份、《重庆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人选基本情况汇总表》一式1份及电子文本,一并报送筹委会办公室汇总。

  筹委会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电话:63628061、63862866;传真:63628061;邮编:400015;地址:渝中区中山三路157号汇源大厦12层1207室。

  各推荐单位须在其推荐的人选中确定1―2名人选作为全市的重点宣传对象。重点宣传对象的事迹材料不超过2000字,打印20份。

  八、加强领导,确保评选工作的顺利进行

  召开重庆市第三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以下简称市三届劳模大会)是全市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市政府成立筹委会,负责组织领导市三届劳模大会的各项筹备工作。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必须加强领导,确定一名领导分管,并成立由工会牵头承办、人事等有关部门配合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做好有关工作。各有关方面要搞好协调工作,通力合作,确保评选工作的质量和进度。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把评选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过程,作为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过程,作为动员全市人民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过程。通过做好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工作,大力弘扬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时代精神、创新精神和奉献精神,使市三届劳模大会的胜利召开成为加快重庆发展的强大推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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