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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重庆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2009)


  (二)推荐单位审查核实。推荐人选应从基层单位自下而上产生,经逐级审核后,分别以各推荐单位名义进行推荐。各推荐单位负责按照市劳动模范评选条件对推荐人选进行审查核实,并承担推荐责任。

  (三)企业负责人(含非公企业负责人)的推荐评选。由各推荐单位按照评选企业负责人的有关条件和要求进行预推。预推名额全部分配下达给各推荐单位。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的预推:预推名额数100名,各推荐单位按分配预推名额数确定预推人选,填写《重庆市劳动模范(企业负责人)预推表》一式1份,另附2000字以内主要事迹材料1份及电子文本,在2009年7月10日前报送筹委会办公室。逾期未报视为弃权。

  非公企业负责人的预推:预推名额数60名,各推荐单位按分配预推名额数确定预推人选,填写《重庆市劳动模范(企业负责人)预推表》一式1份,另附2000字以内主要事迹材料1份及电子文本,在2009年7月5日前报送市工商联。逾期未报视为弃权。市工商联工作部门:会员部;地址:渝北区红锦大道红金街2号总商会大厦4楼3号;邮政编码:401147;联系人:邓尚芸;联系电话:67516307。市工商联与市委新经济社会组织工委协商后,按预推名额总数的75%(45名)确定预推人选,在2009年7月10日前报筹委会办公室。

  各推荐单位预推的企业负责人(含非公企业负责人)经筹委会初审同意后,返回各推荐单位正式填写《重庆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2009年8月20日前报筹委会办公室。

  (四)筹委会办公室对各推荐单位提出的推荐人选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经筹委会全体会议讨论同意后,在我市主要报纸上公示,然后报市政府批准。

  六、表彰奖励

  受到表彰的企业职工、农民和其他社会主义建设者,授予“重庆市劳动模范”称号,受到表彰的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授予“重庆市先进工作者”称号。其他人员,比照上述原则分别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对获得“重庆市劳动模范”和“重庆市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由市政府发布表彰决定,颁发奖章、证书和奖金。两种称号属同一等级荣誉待遇。

  七、评选工作要求

  (一)推荐评选工作必须坚持标准,严格程序,确保质量。所推荐的人选必须事迹突出,群众公认。做到标准不降低,程序不简化,身份不变通,结构比例不突破。必须严肃工作纪律,明确工作责任,层层把关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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