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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重庆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2009)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重庆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渝办发〔2009〕149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召开重庆市第三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筹备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9〕140号)精神,经与有关部门协商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重庆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工作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市第三届党代会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扩大开放;坚持面向工作一线、面向经济社会发展的各条战线和社会各个阶层;坚持评选条件,严格产生程序,确保优异者当选,切实做好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通过评选表彰,激励全市人民奋发向上,为全面贯彻“314”总体部署、认真落实国发〔2009〕3号文件、加快建设“五个重庆”而不懈努力。

  二、评选条件

  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基本条件是:热爱祖国、热爱重庆,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带头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遵守法纪,廉洁奉公,爱岗敬业,以高度主人翁精神献身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事迹突出,在全市各行业工作优异,得到公认和交口称赞,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深化企业改革、加强企业管理、推动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西部大开发、三峡库区建设和移民开发、国家重点工程或完成重点科研项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勤奋学习,无私奉献,勇于创新,创造出一流业绩,为国家和重庆市争得荣誉的;

  (四)在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推进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公益等事业发展中取得显著成绩,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保卫国家安全和保护人民利益、增进民族团结、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发展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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