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本单位组织的业务学习每年不少于四次(2分)。
(四)系统基础建设(24分)
1.经费来源主要为财政拨款(财政拨款所占比重不足50%的,计3分;没有财政拨款的,计0分)(5分);
2.有满足业务需要的办公用房、交通工具及设备,且管理规范(3分);
3.健全和完善工作例会、内部审核、档案管理等制度,并能在日常工作和业务中严格执行(3分);
4.有专人负责统计工作(1分);
5.严格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上报统计数据,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及时、全面(上报数据不及时或出错,计0分)(4分);
6.按要求完成上级交办、转办的工作(2分);
7.积极做好宣传工作(2分);
8.及时准确上报重要情况(1分);
9.机构、业务建设符合系统发展要求(3分)。
思想作风建设、机构人员建设、业务建设和系统基础建设四大项满分为100分,受到当地政府、上级部门或相关部门表彰的,按粤价〔2008〕391号文规定,相应建立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协调机制的认证中心,省考评组根据其提交的材料额外加分。
二、考评对象
申请规范化价格认证中心的单位。
三、考评方法
(一)各认证中心对照《广东省规范化价格认证中心标准(修订)》进行自评,自评分填写在《广东省规范化价格认证中心评分表》“自评分数”一栏内。
(二)地级以上市认证中心对辖区内的认证中心(含市认证中心)进行初评,初评分填写在《广东省规范化价格认证中心评分表》“考核分数”一栏内,并对辖区内的规范化价格认证中心进行推荐,报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审核。
(三)省认证中心根据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的推荐,对申请单位进行考评。
四、考评步骤
(一)自行申报。各级价格认证中心按照要求填写《规范化价格认证中心申报表》和《广东省规范化价格认证中心评分表》,并上报相关材料。
(二)地级以上市价格认证中心对本中心进行自评,对辖区内的价格认证中心进行初评。
(三)地级以上市物价局对初(自)评达标单位进行推荐,并填写《规范化价格认证中心推荐表》,推荐上报。
(四)省考评组对被推荐单位进行考评。
(五)省物价局对考评合格的规范化价格认证中心进行命名。
五、上报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