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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认真做好2008-2009年度规范化价格认证中心考核评比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认真做好2008-2009年度规范化价格认证中心考核评比工作的通知
(二00九年六月四日 粤价〔2009〕142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
  为做好2008-2009年度规范化价格认证中心的考核评比工作,根据粤价〔2008〕255号文要求,结合2007年规范化检查工作的实际,现就2008-2009年度价格认证中心规范化建设的考核评比工作通知如下:
  一、考评内容和标准
  (一)思想作风建设(9分)
  1.严格执行政治理论学习制度并有完整的学习记录。严格执行价格认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正确履行工作职责(3分);
  2.领导班子团结,严格执行财经纪律,推行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3分);
  3.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3分)
  (二)机构人员建设(21分)
  1.机构独立运作(2分);
  2.人员编制明确(2分);
  3.实行主任负责制(2分);
  4.班子成员是价格鉴证师(4分);
  5.价格认证中心人员:地级以上市不少于7名、县级不少于5名(2分);
  6.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专业技术人员:地级以上市不少于5名、县级不少于3名(4分);
  7.地级以上市价格认证中心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员比例不低于80%;县级价格认证中心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员比例不低于80%(5分)。
  (三)业务建设(46分)
  1.委托受理程序规范、有效,符合规定(3分);
  2.实物(现场)勘察程序规范,记录完整(3分);
  3.办理流程记录明晰,办理人员、审批人员签名规范(3分);
  4.文书格式正确规范(5分);
  5.结论书内容无差错(有原则性错误,计0分)(12分);
  6.在规定或约定期限内案件的办结率为100%(2分);
  7.归档材料齐全(包括结论书、领导签发原件、委托书及委托方提供的材料、相关鉴定的技术报告或测算过程等)(5分);
  8.档案装订规范(5分);
  9.年度档案装订率达到100%(2分);
  10.工作有效投诉率不高于3%,复核裁定比例不高于业务总量的2%,经复核裁定的维持率不低于65%(2分);
  11.地级以上市价格认证中心人员每年参加国家或省组织的业务学习不少于5人次;县级价格认证中心人员每年参加国家或省组织的业务学习不少于3人次(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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