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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实行首问负责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实行首问负责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沪安监管人〔2009〕85号)


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加强市安全监管局系统政风行风建设,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关于实行首问负责制的若干规定》已经局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关于实行首问负责制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政风行风建设,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自觉维护安全监管部门“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一)首问负责制适用于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含借、聘用人员)。

  (二)首问负责制是指来电、来访者首先询问的本机关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

  二、责任内容

  (一)服务对象来我局办理有关事项或联系工作,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对符合条件、材料齐全、手续完备和能够解决的,应当场办理;对材料不齐全、手续不完备的,实行一次告知、两次办结(需要上报审批的事项可三次办结),防止服务对象多次重复上门现象的发生。

  (二)服务对象提出办理的事项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也应当热情相待。属于我局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处室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应当主动告知与何处室、经办人联系,必要时应为服务对象联系相关处室和经办人员;属于本处室职责范围但相关人员不在或暂联系不上的,首问责任人应将服务对象的单位、姓名、联系电话及拟办事项等内容登记清楚,并负责转交给相关人员;相关人员阅知后应尽快与服务对象联系,了解情况并在规定时限内解决需要办理的事项。如遇职责暂不明确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当及时向本处室领导报告,并负责给予答复。

  (三)服务对象需办理的事项不属于我局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当耐心解释,并力所能及地给予指导和帮助。

  (四)首问责任人在接待服务对象时,应文明礼貌、态度热情、举止端正、用语规范,不得冷漠待人,不得推诿扯皮,充分体现我局工作人员良好的品质、素养和乐于助人的精神风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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