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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年度环保工作目标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附件:
  枣庄市年度环保工作责任目标考核细则

分类

考核指标

分值

计分方法

计算公式

备注

总量减排 (200分)

COD减排目标

完成率

100

考核得分=分值×完成率。考核得分超出100分的,超出部分计入加分因素。

完成率(%)=削减率÷当年目标削减率×100%;

削减率=(确认减排量-新增量)÷上年COD排放量×100%

计算新增量的基础数据(如新增城市人口等)来源于市统计部门统计数据;项目减排量以市确认数据为准。当年目标削减率以市环保局下达的目标为准。按年度通报。

二氧化硫减排目标完成率

100

考核得分=分值×完成率。考核得分超出100分的,超出部分计入加分因素。

完成率(%)=削减率÷当年目标削减率×100%;

削减率=(确认减排量-新增量)÷上年二氧化硫排放量×100%

计算新增量的基础数据(如新增燃煤量等)来源于市统计部门统计数据;项目减排量以市确认数据为准。新上电厂机组二氧化硫新增量单独统计。当年目标削减率以市环保局下达的目标为准。按年度通报。

环境质量

(250分)

环境质量

(250分)

空气环境质量

100

月份得分=分值×(当月空气质量良好率÷年度目标);考核得分=全年月份得分的平均值。考核得分超出100分的,超出部分计入加分因素。

空气质量良好率=当月空气良好天数÷当月总天数×100%。

以市环境监测部门监测的数据进行评定。各区(市)年度目标指责任书要求的年度目标。按月通报。

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30

考核得分=分值×饮用水质达标率

饮用水质达标率=1-监测超标次数÷监测总次数×100%

以市环境监测部门监测月报为准,按月通报。超标情况扣除地质结构影响因素。

区(市)出境断面水质达标率

120

COD和氨氮分别占60分。全部达标得60分,年度断面达标率90%以上得55分,80%以上得50分,70%以上得40分,60%以上得30分,50%以上得20分,低于50%不得分。被省通报一次扣2分,被省挂牌督办一次扣5分,被国家通报一次扣20分,被国家挂牌督办一次扣50分,扣完为止。不按期整改和整改不到位的,加倍扣分。

断面达标率(%)=(全年某断面监测总月数-全年该断面不达标月数)÷全年某断面监测总月数×100%;

辖区涉及多个断面的计算各断面的平均达标率。

全年各月份断面达标率的平均值,作为年度断面达标率。

以市环境监测部门监测的数据进行评定。对于上游影响较大的断面,考核时应扣除上游影响。

按月通报。

被上级通报和挂牌督办,以上级文件为依据。

环境监管

(450)

环境监管

(450)

新建项目监管

环评执行率

30

考核得分=分值×环评执行率。未批先建违法建设项目被省、国家每查出一个分别扣2分、5分,扣完为止。不按期整改和整改不到位的,加倍扣分。

环评执行率(%)=(当年辖区内审批的项目总数-检查发现未批先建项目个数)÷当年辖区内审批的项目总数×100%

检查发现未批先建项目个数以市环保局下发的违法改正通知书为准;辖区内审批的项目总数以当年4个季度的季报项目总数为准。按年度通报。

新建项目监管

“三同时”执行率

30

考核得分=分值ד三同时”执行率。未执行“三同时”的建设项目被省、国家每查出一个分别扣2分、5分,扣完为止。不按期整改和整改不到位的,加倍扣分。

“三同时”执行率(%)=验收完项目个数÷当年下达的验收计划项目个数×100%。

验收完项目个数=各级环保部门验收的项目个数之和;具有环保部门验收意见的才能视为验收完毕。

当年下达的验收计划项目个数=各级环保部门下达的本辖区内有管辖权的项目总数。按年度通报。

项目完成率

减排项目

70

考核得分=分值×完成率,考核得分超出70分的,超出部分计入加分因素。

完成率(%)=完成项目数÷辖区内项目总数×100%

项目是指列入枣庄市当年减排计划的项目;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为依据。按年度通报。

农村环保项目

20

考核得分=分值×完成率

完成率(%)=完成数÷市环保局下达任务数×100%

农村环境保护项目以市环保局下达的文件为依据,项目完成与否以市级以上环保部门认定文件为依据。按半年通报。

水、气、固废治污项目

60

考核得分=分值×完成率

治污项目完成率(%)=实际完工项目数÷计划实施项目数×100%

计划实施项目以市环保局文件为依据;实际完工项目以环保部门竣工验收意见为依据。按半年通报。

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

80

考核得分=分值×40%×进水达标率+分值×60%×出水达标率

进(出)水达标率=1-超标次数÷监测次数×100%

以市环保局监测月报为准。按月通报。

淘汰落后产能

30

考核得分=分值×完成率

完成率(%)=完成数÷淘汰任务总数×100%

以政府环保目标责任书、市级以上环保部门总量替代文件为准。

点源达标率

40

考核得分=分值×点源达标率。违法案件被省、国家环保部门通报的,每通报一次分别扣2分、5分,扣完为止。不按期整改和整改不到位的,加倍扣分。

点源达标率=检查发现超标企业次数÷检查的企业次数×100%

以市级以上环保部门达标情况通报为准,按月通报。

生态市建设

40

考核得分=分值×完成率。

完成率(%)=创建完成数÷责任书规定数×100 %

按照生态市建设区(市)长目标责任书要求完成生态建设任务,以上级文件为准。按年度通报。

环境信访

结案率

30

考核得分=分值×结案率;每出现1起进京、省、市上访分别扣3分、2分、1分;集体人访(5人以上)加倍扣分。

结案率(%)=当年辖区内信访案件结案数÷当年辖区内信访案件总数×100%

以国家、省、市批转的案件数量为准。

按季度通报。

排污费征收

使用

20

考核得分=分值×完成率;考核得分超出20分的,超出部分计入加分因素。

完成率(%)=完成数÷下达任务数×100%

按实际入库数和检查结论为准;下达任务以市环保局文件为准;按季度通报。

排污费不得违规使用。

环保能力建设

(100分)

环保能力建设

(100分)

乡镇(街道)环保机构建设

30

考核得分=分值×设置率

设置率=已设置专门机构的乡镇(街道)÷全部乡镇(街道)数×100%

设置专门乡镇环保机构并配备专(兼)职环保人员,以区(市)政府或编办文件为准。

监测监察能力建设

20

专职监测人员数量在15人以上的得20分,每少1人扣2分,低于5人的不得分。

以编办文件为准。

20

达到环境标准化建设一级标准得20分;达到环境标准化建设二级标准得15分;达到环境标准化建设三级标准得10分。

以认定文件为依据。其中人员编制达到标准要求的,按照考核分值的70%得分。

10

足额配套环保能力建设资金的加10分;不按规定配套的不得分。

以市级以上文件为准。

环保宣传

20

考核得分=分值×任务完成率

任务完成率=已完成任务数÷任务总数×100%

以市环保局下达任务为准。

加分因素(100分)

表彰奖励

10

得到环保部、省环保局、市委市政府表彰奖励,分别加1分、3分、5分,最高加10分。

以环保部、省环保局、市委市政府文件为准。

超额完成考核目标

50

COD减排目标完成率、二氧化硫减排目标完成率、减排项目完成情况、空气环境质量、排污费征收使用等考核指标年终考核超出规定分值的实际分数之和,最高加50分。

环保基础设施建设

40

在完成任务目标的基础上,每建成一座城市污水处理厂、生活(医疗或危险废物)垃圾处理厂各加20分,最高加40分,超出部分计入下年度考核总分。

以项目竣工环保主管部门验收意见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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