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 考核指标
| 分值
| 计分方法
| 计算公式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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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量减排 (200分)
| COD减排目标
完成率
| 100
| 考核得分=分值×完成率。考核得分超出100分的,超出部分计入加分因素。
| 完成率(%)=削减率÷当年目标削减率×100%;
削减率=(确认减排量-新增量)÷上年COD排放量×100%
| 计算新增量的基础数据(如新增城市人口等)来源于市统计部门统计数据;项目减排量以市确认数据为准。当年目标削减率以市环保局下达的目标为准。按年度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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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硫减排目标完成率
| 100
| 考核得分=分值×完成率。考核得分超出100分的,超出部分计入加分因素。
| 完成率(%)=削减率÷当年目标削减率×100%;
削减率=(确认减排量-新增量)÷上年二氧化硫排放量×100%
| 计算新增量的基础数据(如新增燃煤量等)来源于市统计部门统计数据;项目减排量以市确认数据为准。新上电厂机组二氧化硫新增量单独统计。当年目标削减率以市环保局下达的目标为准。按年度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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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质量
(250分)
环境质量
(250分)
| 空气环境质量
| 100
| 月份得分=分值×(当月空气质量良好率÷年度目标);考核得分=全年月份得分的平均值。考核得分超出100分的,超出部分计入加分因素。
| 空气质量良好率=当月空气良好天数÷当月总天数×100%。
| 以市环境监测部门监测的数据进行评定。各区(市)年度目标指责任书要求的年度目标。按月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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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 30
| 考核得分=分值×饮用水质达标率
| 饮用水质达标率=1-监测超标次数÷监测总次数×100%
| 以市环境监测部门监测月报为准,按月通报。超标情况扣除地质结构影响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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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出境断面水质达标率
| 120
| COD和氨氮分别占60分。全部达标得60分,年度断面达标率90%以上得55分,80%以上得50分,70%以上得40分,60%以上得30分,50%以上得20分,低于50%不得分。被省通报一次扣2分,被省挂牌督办一次扣5分,被国家通报一次扣20分,被国家挂牌督办一次扣50分,扣完为止。不按期整改和整改不到位的,加倍扣分。
| 断面达标率(%)=(全年某断面监测总月数-全年该断面不达标月数)÷全年某断面监测总月数×100%;
辖区涉及多个断面的计算各断面的平均达标率。
全年各月份断面达标率的平均值,作为年度断面达标率。
| 以市环境监测部门监测的数据进行评定。对于上游影响较大的断面,考核时应扣除上游影响。
按月通报。
被上级通报和挂牌督办,以上级文件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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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管
(450)
环境监管
(450)
| 新建项目监管
| 环评执行率
| 30
| 考核得分=分值×环评执行率。未批先建违法建设项目被省、国家每查出一个分别扣2分、5分,扣完为止。不按期整改和整改不到位的,加倍扣分。
| 环评执行率(%)=(当年辖区内审批的项目总数-检查发现未批先建项目个数)÷当年辖区内审批的项目总数×100%
| 检查发现未批先建项目个数以市环保局下发的违法改正通知书为准;辖区内审批的项目总数以当年4个季度的季报项目总数为准。按年度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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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项目监管
| “三同时”执行率
| 30
| 考核得分=分值ד三同时”执行率。未执行“三同时”的建设项目被省、国家每查出一个分别扣2分、5分,扣完为止。不按期整改和整改不到位的,加倍扣分。
| “三同时”执行率(%)=验收完项目个数÷当年下达的验收计划项目个数×100%。
| 验收完项目个数=各级环保部门验收的项目个数之和;具有环保部门验收意见的才能视为验收完毕。
当年下达的验收计划项目个数=各级环保部门下达的本辖区内有管辖权的项目总数。按年度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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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完成率
| 减排项目
| 70
| 考核得分=分值×完成率,考核得分超出70分的,超出部分计入加分因素。
| 完成率(%)=完成项目数÷辖区内项目总数×100%
| 项目是指列入枣庄市当年减排计划的项目;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为依据。按年度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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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环保项目
| 20
| 考核得分=分值×完成率
| 完成率(%)=完成数÷市环保局下达任务数×100%
| 农村环境保护项目以市环保局下达的文件为依据,项目完成与否以市级以上环保部门认定文件为依据。按半年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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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气、固废治污项目
| 60
| 考核得分=分值×完成率
| 治污项目完成率(%)=实际完工项目数÷计划实施项目数×100%
| 计划实施项目以市环保局文件为依据;实际完工项目以环保部门竣工验收意见为依据。按半年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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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
| 80
| 考核得分=分值×40%×进水达标率+分值×60%×出水达标率
| 进(出)水达标率=1-超标次数÷监测次数×100%
| 以市环保局监测月报为准。按月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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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汰落后产能
| 30
| 考核得分=分值×完成率
| 完成率(%)=完成数÷淘汰任务总数×100%
| 以政府环保目标责任书、市级以上环保部门总量替代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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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源达标率
| 40
| 考核得分=分值×点源达标率。违法案件被省、国家环保部门通报的,每通报一次分别扣2分、5分,扣完为止。不按期整改和整改不到位的,加倍扣分。
| 点源达标率=检查发现超标企业次数÷检查的企业次数×100%
| 以市级以上环保部门达标情况通报为准,按月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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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市建设
| 40
| 考核得分=分值×完成率。
| 完成率(%)=创建完成数÷责任书规定数×100 %
| 按照生态市建设区(市)长目标责任书要求完成生态建设任务,以上级文件为准。按年度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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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信访
结案率
| 30
| 考核得分=分值×结案率;每出现1起进京、省、市上访分别扣3分、2分、1分;集体人访(5人以上)加倍扣分。
| 结案率(%)=当年辖区内信访案件结案数÷当年辖区内信访案件总数×100%
| 以国家、省、市批转的案件数量为准。
按季度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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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费征收
使用
| 20
| 考核得分=分值×完成率;考核得分超出20分的,超出部分计入加分因素。
| 完成率(%)=完成数÷下达任务数×100%
| 按实际入库数和检查结论为准;下达任务以市环保局文件为准;按季度通报。
排污费不得违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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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能力建设
(100分)
环保能力建设
(100分)
| 乡镇(街道)环保机构建设
| 30
| 考核得分=分值×设置率
| 设置率=已设置专门机构的乡镇(街道)÷全部乡镇(街道)数×100%
| 设置专门乡镇环保机构并配备专(兼)职环保人员,以区(市)政府或编办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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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监察能力建设
| 20
| 专职监测人员数量在15人以上的得20分,每少1人扣2分,低于5人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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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编办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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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达到环境标准化建设一级标准得20分;达到环境标准化建设二级标准得15分;达到环境标准化建设三级标准得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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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认定文件为依据。其中人员编制达到标准要求的,按照考核分值的70%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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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足额配套环保能力建设资金的加10分;不按规定配套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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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市级以上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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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宣传
| 20
| 考核得分=分值×任务完成率
| 任务完成率=已完成任务数÷任务总数×100%
| 以市环保局下达任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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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分因素(100分)
| 表彰奖励
| 10
| 得到环保部、省环保局、市委市政府表彰奖励,分别加1分、3分、5分,最高加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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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环保部、省环保局、市委市政府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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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额完成考核目标
| 50
| COD减排目标完成率、二氧化硫减排目标完成率、减排项目完成情况、空气环境质量、排污费征收使用等考核指标年终考核超出规定分值的实际分数之和,最高加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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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基础设施建设
| 40
| 在完成任务目标的基础上,每建成一座城市污水处理厂、生活(医疗或危险废物)垃圾处理厂各加20分,最高加40分,超出部分计入下年度考核总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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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项目竣工环保主管部门验收意见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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