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做好返乡农民工社会保障工作。要按国家政策处理好返乡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积极引导返乡农民工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解决其看病就医问题。对在输入地受工伤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督促用人单位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支付费用。农民工输出地劳动保障部门要主动与农民工输入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协调,保障返乡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
(四)维护好返乡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农民工是流动在城乡之间的特殊群体,耕地仍然是他们的基本保障。要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针对农民工返乡对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影响,输出地政府要积极做好工作预案,化解可能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对违法流转的农民工承包地,要坚决退还;因长期占用不能退还的,流转主体要负责安排返乡农民工就业。对依据口头协议等方式进行短期流转且农民工要求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原则上应退还农民工。对长期流转又有流转合同的,可依法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有纠纷的,可通过法律程序解决。要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和服务,农村土地流转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或限制,也不得截留、扣缴或以其他方式侵占返乡农民工的土地流转收益。要积极推进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区(市)、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返乡农民工工作,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纳入议事日程,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认真抓好落实。要做好对返乡农民工的宣传教育工作,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引导农民工正确看待当前的经济形势和企业的经营困难。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帮助返乡农民工解决其生产生活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各级农民工工作协调机构要加强组织协调,积极研究解决返乡农民工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本部门涉及返乡农民工管理服务的政策措施,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返乡农民工工作。
(二)加快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要抓紧制定实施全市就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规划,力争到2009年末在全市全面实现市、区(市)、街道(乡镇)三级公共就业服务信息互联互通。要加快乡镇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建设,重点解决乡镇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建设薄弱的问题。在统筹城乡就业试点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地拓展专(兼)职劳动保障协理员的设置范围,逐步实现公共就业服务城乡全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