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一步强化农民工技能培训。各有关部门和教育培训机构要做好职业培训特别计划、就业与创业能力提升工程、阳光工程、星火科技培训、青春建功新农村就业培训、雨露计划等培训项目的实施工作。开展在岗农民工培训,引导企业组织待岗、轮岗农民工进行转岗培训和提升培训,提高农民工就业技能;围绕市场需求开展订单培训和定向培训,提高农民工择业竞争能力;围绕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技术改造新开工项目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民工就业的适应能力;对青年农民工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使其至少熟练掌握一项职业技能。
(二)突出做好农民工创业培训。建立多层次的创业培训教育体系,推动各类普通高校、技术院校、职业院校开设创业课程,开展创业观念教育和创业培训。对失业返乡农民工开展以农村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等为主的创业培训,使其成为发展农村家庭产业、创办农业企业和推动农业产业的骨干。对掌握一定技能、积累一定资金的农民工开展以小型加工业、服务业等为主的创业培训,促进农村二、三产业发展。要创新培训模式,积极开展创业实训活动,通过组织准备创业的人员参加模拟创业和见习活动,提升其创业能力。
(三)加大农民工培训投入。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培训所需资金按实际需求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确保农民工培训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付。定点培训机构要根据市场及返乡农民工的实际需求,科学设置培训专业,延长培训时间,确保培训质量,对培训期限3个月以上的,可适当提高培训补贴标准。劳动保障、财政、农业等部门要建立培训机构信息通报制度,提高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率。困难企业开展在岗培训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在严格标准和程序的前提下,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按最高不超过培训费用50%的标准补助。
(四)加强农民工职业教育。在职业院校中开展面向返乡农民工的职业教育培训,根据返乡农民工的特点开设专业和课程,采取灵活多样的学习方式,突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建立完善公共就业实训基地购买服务和实训基地运行管理机制,发挥其在促进就业再就业中的作用。
四、进一步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一)强化农民工公共服务。对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农民工,要按规定及时核发一次性生活补助。农民工输出地要及时接纳农民工随返子女进入当地学校,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并将接纳返乡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情况列入当地教育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要加强返乡农民工的疾病预防控制,用人单位要组织好农民工上岗前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及时做好适龄儿童预防接种的衔接工作。认真落实农民工计划生育输出地和输入地协调配合的管理服务体制,共同做好返乡农民工及其随返家属的计划生育服务工作,落实国家规定的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和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免费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及提供咨询服务。
(二)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要妥善处理倒闭企业、裁员企业与农民工的劳动关系,有效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对于困难企业经过多方努力仍不得不实行经济性裁员的,可在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依法平等协商一致后,签订分期支付或以其他方式支付经济补偿的协议。进一步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加强工资保证金账户管理,逐步将工资保证金实施范围由建设领域扩大到交通、水利等领域。进一步完善工资支付监控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及时处理因欠薪问题导致的各种突发事件。及时掌握企业拖欠工资的情况,对业主恶意拖欠工资逃匿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建立劳动保障、工商、金融等有关部门对企业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联动惩治机制。工商部门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返乡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要简化程序,加快办理,对小额劳动报酬争议案件实行终局裁决。凡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案件要依法先予执行。各级司法机构要进一步畅通法律援助渠道,简化办理程序,努力为农民工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经济困难条件。